首页
信息之窗
政策法规
专题专栏
标准信息
关于我们
【安徽】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9号)
1760127794170400770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4-02-21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创业培训成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1228

   

 

 

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论述,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创业安徽建设,努力形成创业环境一流、创业主体活跃、创业成果迸发、创业氛围浓厚的新格局,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创业培训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指面向培训对象进行的激发创业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普及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活动,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以及各地引进和创新开发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创业培训政策制定和整体工作规划推进;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等工作。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机构目录管理和资金监督等工作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师资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创业培训组织实施等工作。

创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宣传、开班计划制定、学员报名筛选、培训需求分析、教学组织实施、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依法设立且具有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等实体,均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第五条  申请开展创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培训业务2年以上,承诺能够履行创业培训机构全部职责,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2名以上持有国家或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具有符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技术要点等要求的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

(四)具有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五)近2年内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纳入培训机构目录。对于新纳入培训机构目录的,应通过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初,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在单位网站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年审抽查,抽查结果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一)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教学管理不规范的;

(三)未开展培训后续服务的。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在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移出目录:

(一)不再具备第五条创业培训机构条件的;

(二)审计、巡查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的;

(四)存在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教学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不宜被纳入目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人员可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版、直播版)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企业培训和扩大企业培训等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企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

第十条  各类创业培训项目(除创业意识培训),采取小班互动式教学,每班不超过30人。

(一)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的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天,共计24个课时。

(二)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提供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以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观摩等形式。培训结束时,每位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的编制。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三)创业模拟实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的培训。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结束时,学员小组应提交一份《创业计划书》。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四)网络创业培训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方式,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学员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具体培训项目包括电商创业培训、直播创业实训。网络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五)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记账知识、融资渠道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并通过专家答辩。改善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7天,共计56个课时。

(六)扩大企业培训是以实用的方式将企业战略管理的系统理论,运用于企业增长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让企业家能够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增长战略,实现企业规模扩大、经济效益增长的目标。扩大企业培训课程原则上不少于6天,共计48个课时,同时应提供至少2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引进或开发新的特色创业培训项目,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培训项目通过评价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并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

第四章  师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师资是指通过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和选拔,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市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师资培训和选拔,填写《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2):

(一)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高尚,热爱创业培训,执行创业培训规范标准,具备较强的学习、沟通、合作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济管理类专业优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成功创业经历者可适当放宽至大专学历

(三)网络创业培训讲师须持有创办企业培训讲师证书,扩大企业培训讲师需具备创业或企业管理经验或经历

(四)承诺能够服从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选派,承担学员培训授课任务及创业培训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师资资格设助理讲师、讲师和高级讲师三个等级。

申请助理讲师资格需参加师资基础班学习并考核合格,在6个月内参与3次以上全程跟班观摩教学,填写《师资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附件3),并由授课讲师签字确认。助理讲师不能独立承担授课任务,应在讲师的指导下,从事教学辅助工作。

申请讲师资格需在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参加助理讲师资格所对应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班学习,通过考核及讲师选评。

高级讲师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每两年评选一次,按照个人综合素质、培训能力水平、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成效、年度考核结果、师资大赛成绩等维度对讲师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在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内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选拔工作,建立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委托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办师资培训班。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当地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师资授课实行选聘制度。开班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类别从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中选聘师资,需优先考虑本地师资,并报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审核。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调剂安排。各市邀请省外优秀创业培训师资授课,需提前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

第十六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和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  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师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涉及师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在年度考核中,创业培训师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师资职责,违反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在教学过程中有不当言行的;

(三)因个人原因,2年内未承担全程培训教学任务的;

(四)同一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不服从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派遣的;

(五)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有第(一)、(二)、(四)、(五)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同意后,取消其创业培训师资资格。

有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同意后,中止其创业培训师资资格;重新参加相应师资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第五章  教学管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创业培训机构目录中确定承接服务单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能力、学员组织情况和其他因素,合理制定开班计划和各班次具体培训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开班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4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九条  各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班期信息。强化学员筛选,对创业意愿较强、创业条件较好的人员优先安排培训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创业培训机构优先从创业培训师资中选聘,并在培训期间全程跟班,负责教学辅助、学员管理及服务工作。创业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给予班主任适当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每个创业培训班授课讲师为2人。在保证规定课时的基础上,创业培训机构可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邀请创业者介绍创业经验。

培训期间,创业培训机构不得随意调换授课讲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报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机构选择交通便利的培训地点,并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布的技术要点等要求,按照培训类别配备教学设备、布置教学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培训期间,学员须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附件5)、《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6),提交《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期末评估表》(附件7)。授课讲师应及时评估并积极回应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培训结束时,授课讲师应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培训活动报告》(附件8)、《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9),总结教学组织实施情况,经创业培训机构签章后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教学辅助平台是创业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技术服务支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学辅助平台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拥有3名以上创业培训培训师签署的技术评审意见;

(三)系统具备创业培训开展所需的教学服务、模拟训练、培训考核、培训管理、后续服务等功能。

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并在单位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以供创业培训机构选择使用。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应及时升级相关功能,满足教学需求。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要配合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对于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由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

鼓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创业者的典型事迹,积极营造创业带动就业的浓厚氛围,对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按规定免除反担保,并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创业训练营或特训营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1年内,创业培训机构应会同创业领域专家,根据学员需求,采取电话回访、现场走访等方式,为不少于20%的培训合格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并向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后续跟踪服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指导创业培训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基本信息及参加培训、考核、后续服务和培训后自主创业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抽查。培训台账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备查。

第六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1次(不包括创业意识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创业意识培训100/人;

(二)创办企业培训1000/人;

(三)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1300/人(含300/人的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四)改善企业培训1300/人。

第三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后,应及时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三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0);

(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经扶持在1年内成功创业或扩大经营的,给予300/人的后续服务补贴。具体申报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续服务补贴费用可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远程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创业培训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采取明察暗访形式,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度等情况。检查人员如实填写《创业培训教学管理考评表》(附件12),并由创业培训机构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监督创业培训机构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班。对于情节严重或违规的,根据检查结果扣减补贴资金:

(一)视频监控设备未按时开启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课程方案和课时计划的;

(三)培训场地和授课讲师、班主任人选与开班申请不符,且未提前备案的;

(四)教室环境布置不规范,教学设施不完善的;

(五)学员出勤率低于85%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创业培训规定和要求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明察暗访,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作出优化调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其他创业培训有关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12.doc

 

附件:1.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2.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

3.师资跟班观摩学习记录表

4.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5.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

6.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

7.创业培训学员培训班期末评估表

8.创业培训学员培训活动报告

9.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10.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11.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2.创业培训教学管理考评表